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绍县劳社[2008]118号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05]136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现对《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意见》第四条第一款“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第2点中“采取节育措施的流产”系指采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结扎术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发生的流产、引产。
二、《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办法”第3点中“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为10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自然流产)为500元”的“流产、引产”范围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对象生育及病理因素的流产、引产;采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结扎术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发生的流产。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生育保险 待遇支付 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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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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