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人身份
职工退休管理的几点意见
各高中、镇(街)教管办、初中、小学、成教中心、中心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严格规范学校用工管理,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和《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允许教职工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的通知》(绍市教政字 [2006]26号)文件有关精神,严肃事业单位用工制度,保证学校用工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我系统事业单位工人身份职工退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县教育系统下属单位的工人身份(含县属民办身份)的女职工凡年满50周岁,原则上满50周岁的当月一律办理退休手续,学校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工人身份(含县属民办身份)的男职工退休年龄仍为60周岁。
二、如长期直接从事课堂教育教学,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受聘满5年,现仍受聘现职岗位的女职工,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教育局批准,其退休年龄可延长至满55周岁。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 兴 县 教 育 局
2008年12月1日
|